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长财采发〔2021〕6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工作实际,现决定对我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小组
开展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有利于推动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有利于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有利于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落实弘扬“店小二”精神。县财政局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我县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
二、监督评价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0年执业情况。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按全县代理机构25%的比例抽取确定被检查单位,原则上近3年内已检查过的和2021年1月1日之后新登记的代理机构不抽取。每家代理机构抽取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
(二)本次采用被检查单位自愿参加评价,其他单位申请参加的模式开展评价工作。监督评价依据财库〔2021〕24号文(附件)所附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据文件清单开展相关工作。
三、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1年6月开始,采取自查自评、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评阶段(2021年6月5日至6月15日)。
代理机构逐条对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0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查自评,编制自查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报告;申请参加评价单位形成自评报告。各代理机构将工作底稿、自查报告、自评报告报送县财政局。
(二)书面审查阶段(2021年6月16日至7月15日)。
县财政局监督评价工作小组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工作小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被检查单位编制工作底稿进行评价,形成评价底稿。
(三)现场监督评价阶段(2021年7月16日至7月30日)。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监督评价工作小组深入到代理机构实施现场考察、沟通和验证,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或评价底稿。
(四)处理处罚阶段(2021年7月31日至9月15日)。
县财政局对监督评价中发现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汇总报告阶段(2021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县财政局汇总形成本级监督评价工作报告并上报。
四、监督评价工作相关要求
(一)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评价工作,认真组织完成好自查自评工作,不能走过场、敷衍应付。
(二)各代理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及时、准确、全面报送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各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监督评价工作小组评价工作。
联系人:田晓艳(电话:0717—5321560;QQ:349647406)。
附件: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