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远财采〔2021〕43号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鄂发〔2020〕23号)和《远安县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远营商发〔2021〕2号)及《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远安县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责任清单的通知》(远营商发〔2021〕3号)精神,切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和履约验收结果管理,确保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
各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推进“电子化卖场”和“不见面开标评标”方式,实行采购规范化管理。
采购人应根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安县2021年度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远公资交发〔2021〕1号)的规定,实施网上商城采购和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商平台”的维护与管理,组织实施协议定点入围采购,以及“电子化远程开标”采购,进一步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
三、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四、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的分包。
政府采购合同可分包、不可转包。采购人要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实施队伍能力和状况,以及自身的管理能力等,作出分包方案。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合同分包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
五、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县财政局关于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远财采〔2020〕43号),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为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意向公开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采购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采购人应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同时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二)积极扶持中小微企业。一是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预留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比例不得低于40%,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评审优惠。三是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执行。四是严格按要求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
(三)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有融资需求的,采购人要按照《县财政局 人行远安县支行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远财采〔2021〕28号)的要求,积极配合中标合同供应商做好相关工作。
(四)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各采购人严格落实《远安县财政局 远安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远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远安县总工会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远财采〔2021〕42号)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比例预留年度食堂采购份额,优先通过“832”平台采购本地区的农副产品。采购人应做好预留份额填报和农副产品的采购工作,鼓励工会组织通过“832”平台采购工会福利、慰问品等,确保政府采购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相关政策落实落细。
七、强化合同管理和履约验收。
压减合同签约等待时间,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合同执行完毕,采购单位应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远财采〔2020〕32号)文件规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自行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检验检测履约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验收。
八、加强资金支付和交付监管。
对采购合同经履约验收合格项目,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非不可抗力为由延迟付款。推行预付款制度,实现预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减轻中标企业资金压力。
九、取消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全面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各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已经收取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限期2021年7月1日前清退完毕。
十、依法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备案。
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法规,依法规范公开采购信息;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时需将收取的代理费标准金额等予以公开。公开网站:http://www.ccgp-hubei.gov.cn/index.html(中国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各采购人要根据《县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远财采〔2020〕32号)文件要求,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发布上传政府采购合同信息(涉密项目除外),履约验收结果信息自《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签字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网发布上传验收结果,合同备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内网远安县政府采购系统中登记上传备案。未按规定对采购信息公开和备案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
十一、提高质疑和投诉处理效率。
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到采购项目质疑事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最长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除需要向有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鉴定外,最长时限不得超过29个工作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十二、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和诚信管理。
不定期对预算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从重处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诚信管理体系,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信用承诺将全面纳入全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管理记录,对违规、违法的代理机构、供应商及评审专家将及时纳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诚信、失信行为投诉、政府采购信访投诉、政府采购政策咨询电话:远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0717-3821921。
远安县财政局
202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