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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罗田县人民政府 2021-05-26 00:00:00

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

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内容

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二、职责分工

(一)县财政部门是本县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2.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

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4.审批政府采购计划;

5.审定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中介代理资格;

6.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7.负责组织全县各单位收集、发布及统计政府采购信息上传省政府采购网,建立县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8.监督检查考核集中采购和中介代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9.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二)政府采购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财政局政府采购股下达的采购计划及要求,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项;

2.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部门的采购业务;

3.受政府采购股委托代理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4.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采购实施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集中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集中采购目录限额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财政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分散采购项目是指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非装修、修缮类工程)60万元。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必须进县采购中心采购。

(四)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前必须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做到网络留痕,电子备案。

1.填报《罗田县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执行审批表》;

2.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审核后,采购资金由政府集中安排的,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根据业务股室审核以及县政府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下达政府采购备案函;

4.政府采购中心对进场项目进行登记确认,并依法依规组织采购。

(六)政府采购中心不收取采购代理费,只依规向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收取进场交易信息服务费;社会中介机构收取代理费用一般情况上按“谁委托,谁付费”,也可以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约定由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费原则上按照律行节约的要求,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四、加强对采购单位管理

(一)采购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属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政府采购指标包括年初部门预算中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数、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数。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数包括中央专项、省级追加、单位不可预见费追加等。采购单位因自然灾害、政策性因素等需实施政府采购,但没有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启动项目的资金来源后,追加政府采购指标,再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三)无论是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自行采购还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采购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目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环保清单内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等的发展。未经批准,不得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县内产品。

(四)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政府采购合同扫描件2个工作日上传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五)采购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台账。要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六)政府采购从预算编制到预算执行都有法定的程序,由各法定环节组成。采购单位未严格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县政府。

五、加强代理机构的管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经采购单位委托自行承揽业务的,视情节轻重,可暂停业务代理资格,直至取消资格。受到财政部门禁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处罚的机构,应当及时停止政府采购服务业务,已经签订委托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中介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罗政办〔2021〕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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