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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违法!这份招标文件评分设置为何乱象频出?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少玲 2021-07-15 17:54:48

​7月15日,一家电梯企业项目投标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提供了一份招标文件,咨询评分因素​设置是否科学合理。项目为湖南一家医院电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近2000万元,共采购45部电扶梯。

翻阅招标文件,《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看到,评分因素的分值设置总分100分。其中,技术部分40分,商务部分30分,投标报价30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商务部分涉及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品牌业绩方面,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设置,有3项明确违背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属于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清理和明令禁止的情形。

例如,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电梯产品制造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机构的,计2分。(需提供直属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责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本项不计分。)

2、投标人所投电梯产品制造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直属售后服务机构,且售后服务机构获得项目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协会颁发的电梯维保单位为四星级(含)以上的计3分;三星级的计2分;二星级(含)以下的计1分;没有星级不计分。(需提供维保单位证书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本项不计分。)

3、投标人所投电梯产品制造商售后服务机构在项目所在地设有分公司(以分公司营业执照地址为准),且其分公司须具有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曳引驱动乘客电梯A级资质的计2分,B级资质的计1分,其他不计分。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安装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1级(额定速度 V>6m/s)资质的计2分,A2级(额定速度2.5m/s<V≤6.0m/s)资质的计1分,其他不计分。

而在项目业绩方面,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电梯品牌近三年拥有单个合同金额1300万元(含)以上的供货业绩的,每个业绩计2分,最多计6分。(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和完整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本项不计分。)

早在2019年,财政部就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十大问题,其中一项就是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而对于业绩设置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指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否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问题中也再次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禁止将固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分项。

“如果项目确实需要投标人具备一定的行政许可,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许可不能既作为资格条件(门槛),又作为加分项(比较)。”业内专家表示,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可能有行政许可的要求,可以将行政许可作为资格条件,但是招标文件要求的行政许可等级,应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虽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明令禁止的违规违规行为,但是招标文件违规设置条款的情况依然还有很多。电梯企业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比如,招标文件指定品牌、要求与项目无关的资质证书、要求企业营业额达到多少亿元或者要求企业市场占有率等。期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能够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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