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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梯试验塔高度作为加分项,可以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少玲 2021-07-14 09:23:51

​“投标人所投电梯​产品制造商:(1)具备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在150米(含)及以上计2分;(2)具备投入使用的试验塔高度在100米(含)至150米(不含)计1分。需提供政府部门的规划审批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实景照片且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本项不得分。”7月13日,广东一家电梯企业项目投标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招标文件将电梯试验塔高度作为评分因素是否合理?

翻阅招标文件,《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该项目为医院电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036万元,共采购48部电梯,包含采购40部电梯,8部自动扶梯。从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看到,采购电梯的运行速度分别为1m/s、1.6m/s和1.75m/s,提升高度分别在9.6-60.6 m之间不等。其中,10多部电梯的提升高度是56m,还有10多部电梯提升高度在15.6-27.9m之间。而采购自动扶梯的运行速度为0.5m/s,提升高度则在4.5-6m之间。

回到本案例所述的问题,招标文件将电梯试验塔高度作为评分因素,可以吗?

实验塔高度与制造许可挂钩

中国电梯协会副秘书长王明凯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电梯试验塔高度与电梯企业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等级挂钩。电梯生产许可证等级分为A1、A2和B三个资质等级。取得A1级生产许可证的电梯企业,对其试验能力的要求就包括,电梯试验专用井道不少于4个,其中至少1个自有或者租赁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80m,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21人的电梯。其余3个自有试验井道中,至少有1个试验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50m,能够安装乘客人数为21人的电梯。取得A2级生产许可证的电梯企业,其电梯试验专用井道提升高度不小于50 m,而获得B级生产许可证的电梯企业,其电梯试验专用井道提升高度则不小于 20m。“从本项目所采购的电梯梯速和提升高度来看,拥有A2级生产许可证的电梯企业基本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验塔高度作为评分项须谨慎

​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金翔看来,招标文件所提投标人电梯试验塔高度的要求,主要涉及电梯制造商所具备的产品试验能力,因为不涉及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只是作为评分项,且加分幅度1-2分,分值也不大,很难说此条款设置就不合理。此外,电梯制造商基本不属于中小企业,所以也不存在限制和排斥中小企业参与项目投标。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将A1级生产许可证资质作为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金翔提醒到,如果作为资格条件的话,就属于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履约中标合同无关,就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招标文件将电梯试验塔高度作为资格要求和作为评分项,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评分项的分值加得过高同样也是有问题的,金翔说道,这就相当于变相的资格要求,所以在合理加分的基础上,鼓励投标人加大产品的制造能力提升,加大产品的研发能力,对促进我国电梯制造业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是有利的。

所谓电梯试验塔,是指专门用于测试和检验各类电梯产品的电梯试验专用井道。“既然电梯试验塔是用来试验电梯产品的检测设施,如果项目确实需要此试验或检测,供应商自己有条件的可以自已做,也可以到具备条件的机构去做。”业内资深专家认为,招标文件可以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试验或检测报告,但要求拥有试验或检测设备则无依据。况且,在电梯企业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时,相关政策也表明,对于电梯试验专用井道的要求,电梯企业可以自有或者租赁试验井道,并未强制要求电梯企业必须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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