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公布《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2148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答复表示,将落实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计价结算改革及从源头解决付款难问题的建议。
根据答复,根据广西相关法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财政部门在竣工决算审核时需对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因此大部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均约定竣工结算以财政评审中心的意见为准。对于无财政资金注入的国有企业及社会投资项目,其竣工结算审核由发包人负责,无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国有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不参与项目竣工结算审核业务,故客观上不存在建议中提到的各部门均设置结算审核流程,导致结算程序冗长,多部门重复审核的问题。
但从广西住建厅调研情况来看,确实存在一部分项目竣工结算缓慢现象。结算缓慢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相关单位竣工结算重复审核、报审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承包人“事中管理”意识不强、监理人对投资管控重视不够、只确定合同最高限价而未确定实际合同价、造价咨询企业以审减额为基数计算竣工结算审核费等。
广西住建厅表示,为加快竣工结算进程,针对存在问题,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督促发包人对政府付费类或政府补贴类PPP项目的竣工结算,严格按照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办法执行,竣工结算由发包人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定,项目实施机构无需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二是指导承包人增强合同管理意识,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和时间及时申报变更、签证、索赔等手续,变更、签证、索赔费用要有相应的计算过程及佐证材料,提高竣工结算文件质量。例如:涉及设计变更的内容要有相应的变更原由及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图纸;涉及地质变化的内容要有业主确认的前后详细地勘报告;涉及隐蔽工程的内容要有相应的影像资料;涉及重大施工方案变更的内容要有相关的专家论证意见;涉及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价格确认要有相关的市场询价资料;涉及无定额套用的子目要有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的成本分析数据或补充定额;涉及索赔的内容要有相应的索赔事由、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可以索赔的依据等等。
三是加强对项目合同的履约检查,发现发包人、监理人推卸责任,不及时或不按照规定给予承包人确认变更、签证、索赔费用的,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四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施工过程结算办法,对部分复杂且工期较长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施工过程跟踪评审及过程结算,及时解决变更、签证、索赔价款确认依据不及时不充分导致纠纷的问题。
五是深入各有关单位调研常见工程造价纠纷争议问题,研究制定常见工程造价纠纷指导意见,统一各方共识,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如尚有争议,建设各方可将争议问题提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造价管理机构组织调解。
六是监督项目发包人严格按照我区现行工程总承包招标范本执行,避免出现招标不确定合同价仅约定基于施工图、定额和信息价的下浮费率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从源头上减少因各方商定价格困难以及合同约定不明引发的造价纠纷。
七是引导各有关单位尤其是财政部门在采购协助其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企业时,造价咨询费按送审造价百分比计算,而非按工程造价核减额计算,从而避免审核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进行无故核减行为的发生。
八是加强对竣工结算审核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竣工结算审核质量。除审计部门按其职责抽取一定比例的竣工结算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对已完成的竣工结算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同时,建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体系及投诉机制,通过平台实时公布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压实竣工结算审核单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