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由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制定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7日。
为了助推电梯企业技术升级,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意见稿》中删除了IC卡呼梯系统、垂直电梯室内室外环境等54项内容,对于提升我国电梯产品的安全性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发现,相较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含第1号修改单),《意见稿》将其正文2.3中的第一款规定调整为,首次型式试验合格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每四年对安全保护装置(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除外)和主要部件制造单位进行一次一致性核查,核查周期与对整机制造企业的要求一致。
此外,《意见稿》调整的部分还包括,同时申请多地址制造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只需进行一次型式试验;部分型式试验证书优化了适用范围,减少了不必要的覆盖限制条件;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UCMP)等型式试验要求进一步明晰;非金属材质蓄能型缓冲器型式试验要求进一步强化等。
结合我国电梯典型故障和事故案例研究,以及部分国家标准的修订情况,《意见稿》还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中的内容,进行了适度地增减。
增加的要求大致包括,乘客和载货电梯两组制动器完全独立,以及电气制动装置(如封星)的要求;手动松闸式制动器不应有因其机械部件非正常移位,而导致两组制动器同时意外打开的要求;非钢丝绳悬挂装置(如包覆带)的曳引驱动电梯的要求;在垂直电梯的轿厢内,设置语音播报系统的要求等。
取消的要求主要涵盖,电梯主要部件中,液压泵站的型式试验要求及其相应的试验内容;汽车电梯和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的附加型式试验要求和内容;IC卡呼梯系统、垂直电梯室内室外环境等,由销售合同商定或监督检验确认的项目。
此外,《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修订后,电梯整机、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原证书和报告依然有效,不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待一致性核查时,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证书和报告将被予以更新。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非钢丝绳悬挂装置的曳引驱动电梯型式试验技术要求的补充和完善,在《意见稿》实施后,该类电梯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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