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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三项机制,加大电子卖场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立 2021-07-02 17:11:30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财政部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部署,本着“共建、共享、共用、共管”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建成了覆盖全区的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为确保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和便捷高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通知》要求,明确采购人电子卖场采购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建立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的管理机制并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在自主选择采购方式的同时,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权责清晰的电子卖场采购需求,包括采购的品目、数量、限价、技术、商务等要求;应明确未按采购公告要求提供相关产品或资料作出全部实质性响应或恶意低价竞标等行为视为无效报价情形。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其在电子卖场发布的采购公告相关内容负责。另外,采购人还应根据确认结果签订合同,及时进行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

《通知》强调,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严格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等履行其提供真实有效材料,上架合规商品,做出诚信交易,服从监督管理的入驻承诺。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厂商授权范围上架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等要求的正规渠道、全新原厂原装商品,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上架非厂商授权范围的低质产品,不得上架拆、改、配商品,由此导致的售后等问题责任自负。参与电子卖场竞价的供应商应遵守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公告要求,作出全部实质性响应及合理报价,并对参与项目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报价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恶意竞标、围标、盲目低价冲标、抢标,否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处理。

根据《通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履行日常运营和监督职责。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级电子卖场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定全区统一的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建立电子卖场商品库和价格动态监测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电子卖场相关制度要求,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的交易规则、商品发布等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本地区电子卖场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包括对供应商征集、清退、商品上、下架审核等内容。同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还应严格按照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要求,采用巡检、抽查、实时监测等多种方式对供应商上架的商品及其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通知》还对建立采购人、供应商、运营监督的制约机制、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发生争议处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提出要加大电子卖场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具体包括:建立诚信信息公开反馈机制;建立厂商授权信息公开机制;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公开机制。

以下为《通知》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财政部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工作方案》要求,按照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部署,本着“共建、共享、共用、共管”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建成了覆盖全区的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为确保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和便捷高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购人电子卖场采购主体责任

(一)采购人应建立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的管理机制并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在自主选择采购方式的同时,应制定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权责清晰的电子卖场采购需求,包括采购的品目、数量、限价、技术、商务等要求;应明确未按采购公告要求提供相关产品或资料作出全部实质性响应或恶意低价竞标等行为视为无效报价情形。

(二)采购人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其在电子卖场发布的采购公告相关内容负责。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采购公告,不得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对供应商设置不合理门槛,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价。按照电子卖场发布的采购公告要求,认真审查供应商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依据响应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对确认的采购结果负责。

(三)采购人应根据确认结果签订合同,及时进行合同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采购人在竞价、询价约定时间结束后应及时确认结果,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主动确认结果的,电子卖场将于5个工作日后,由系统自动进行结果确认,推荐成交供应商。对于电子卖场采购有关的询问和质疑,应依法合规、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

二、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是各采购人采购小额通用货物、服务商品的主要供货服务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严格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等履行其提供真实有效材料,上架合规商品,做出诚信交易,服从监督管理的入驻承诺。

(二)入驻电子卖场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厂商授权范围上架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行业、地方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等要求的正规渠道、全新原厂原装商品,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上架非厂商授权范围的低质产品,不得上架拆、改、配商品,由此导致的售后等问题责任自负。

(三)参与电子卖场竞价的供应商应遵守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严格按照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公告要求,作出全部实质性响应及合理报价,并对参与项目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报价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恶意竞标、围标、盲目低价冲标、抢标,否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处理。

(四)成交电子卖场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时确认电子卖场成交结果。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进行结果确认的,对于直接订购的采购项目电子卖场将取消订单;对于网上竞价、网上询价等项目电子卖场将自动顺延第二名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由第二名进行成交结果确认。

(五)成交电子卖场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人发出的采购公告要求提供相应货物和服务,履行供货职责;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仔细核对合同中银行账户信息。成交供应商确认结果后,不得擅自更换商品或型号配置向采购人提供与采购公告不一致的商品,不得以无法供货、报价错误等不正当理由申请弃标,否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处理。

(六)供应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是健康有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电子卖场供应商应重合同守信用,及时按合同内容履约,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优质的售后服务等。采购人应对供应商在每个采购订单中的供货情况、服务情况、信誉情况、服务人员态度等情况给予评价。评价信息将作为供应商综合排名和考核的依据。

三、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履行日常运营和监督职责

(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级电子卖场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定全区统一的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等相关制度,建立电子卖场商品库和价格动态监测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电子卖场相关制度要求,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的交易规则、商品发布等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本地区电子卖场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包括对供应商征集、清退、商品上、下架审核等内容,应严格按照供应商征集公告要求审查供应商资格;按照“一地征集、全区共享”原则及时审核已入驻其他地区电子卖场供应商入驻本地区的申请协议;按照“一地取消,全区清退”机制,及时清退违规供应商。同时对入围供应商上架的商品按照“谁征集、谁审核、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实行首席负责制、常态化和属地化管理。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商品发布及管理规范要求,采用巡检、抽查、实时监测等多种方式对供应商上架的商品及其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范上架的商品应予以下架处理,对上架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市场或未在厂商指导价范围内上架商品的供应商应及时予以约谈并要求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子卖场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四、建立采购人、供应商、运营监督的制约机制

(一)采购人是电子卖场的采购主体,应对本单位在电子卖场实施的所有采购活动负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等履行其在电子卖场采购制定采购需求、履约验收、及时支付资金等职责,对电子卖场采购订单进行及时信用评价和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的责任。

(二)供应商是电子卖场的经营主体,应对本企业销售的所有商品及在电子卖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应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电子卖场相关要求,商品价格不背离市场价格,不得崎高崎低,对于作出的竞价响应及承诺真实可靠,不得有恶意竞争或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电子卖场日常运营和监督主体,应严格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等要求,负责本地区电子卖场日常运营和监督管理,负有对所有采购当事人在电子卖场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责任和协调处理电子卖场争议事项的权利和义务。

五、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发生争议处理

(一)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时,可将供应商无正当理由弃标、拒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入驻承诺等不诚信行为,严重影响采购活动的商品质量、交货不及时和商品售后差等问题,及时向同级日常运营和监督机构报告,由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据电子卖场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对供应商采用警告、约谈和暂停交易等方式责令限期改正。

(二)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发生争议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向采购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采购人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答复负主体责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负责纠纷化解处理争议,必要时召开“质疑论证会”,情节严重的,可上报至同级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采购人、供应商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时,发生的异常交易、交易纠纷等情况,通过协商等办法仍无法解决的,对于已签订合同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可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加大电子卖场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一)建立诚信信息公开反馈机制。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诚信管理、大数据技术应用对各类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处理信息进行归集,日常运营和监督机构巡查以及财政部门抽查等多方式、多维度加强监管,通过电子卖场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建立信息公开反馈机制,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二)建立厂商授权信息公开机制。电子卖场供应商应诚信经营,在生产制造厂商的授权范围内为采购人提供商品。鼓励电子卖场生产制造厂商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通过电子卖场信息公开渠道,适时予以公开全区范围内授权经销商名单或列入不合作的供应商名单。

(三)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公开机制。各级电子卖场日常运营和监督机构、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公开渠道和电子卖场价格预警功能,采用必要的巡检、抽查及举报登记等多种方式,对供应商上架虚假商品、价格偏高商品等违反电子卖场相关管理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通过电子卖场信息公开栏目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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