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采购人通常对需要审批的事项格外关注,因为不按批准要求的采购行为会受到处罚。其实,翻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需要财政部门批准的事项就两个: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和进口产品采购审批。
第一个,是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个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一个是“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假如是县级的采购项目,到底是市级财政部门审批?还是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呢?
其实,第四条说的才是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第二十七条说的是采购方式变更获批后,如果直接与两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谈判,才需要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竞争性谈判,就不需要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实际操作中,采购人如果打算直接与两家供应商谈判,很多地方的做法是采购人向县级财政部门报批,再由县级财政部门转给市级财政部门审批,采购人不需要为一件事儿跑两次腿。
第二个,是进口产品采购审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这里的表述用的是“核准”,也就是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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