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823126XN
法定代表人:周伟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4号院6号楼5层502-7
经查,问题一:你单位代理的北京科学中心科普教育能力提升项目(招标编号:HCBY-2018-KXZX001),预算金额为200万元。2018年11月27日发布中标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为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200万元。2018年12月5日向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识就是力量》杂志社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问题二:你单位代理的北京教育新闻中心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制作教育新闻、专题片、纪录片、歌华有线首都教育栏目项目(招标编号:XM-0000014265180123015),《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十一投标人资格条件第(4)项规定:“三年以内至少具备教育类专题片、教育类宣传片及教育类演播室访谈等节目制作经验;具有全年能够按采购人要求或需求独立制作完成新闻采编600条,新闻栏目制作128期,教育专题片10部,教育纪录片1部,微视频60期的能力,并全部通过审核;拥有专业的节目制作团队。”问题三:你单位代理的北京教育新闻中心直属单位业务发展-制作教育新闻、专题片、纪录片、歌华有线首都教育栏目项目(招标编号:XM-0000014265180123015),未见开标的录音录像。
上述事实有采购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我局于2020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财采购罚告字﹝2020﹞第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20年10月26日收到告知书,于2020年10月27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问题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问题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问题三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日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