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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厅综合处 2019-12-29 00:00:00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 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县(开发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2.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购买主体按照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预算,依据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鼓励购买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逐步提高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

3.落实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政策。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基础条件较好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加强社会组织评估和信用记录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研究编制具备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并将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事项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检和评估工作中。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公示,建立失信社会组织“黑名单”制度,对失信社会组织予以限制和禁止,实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民政局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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