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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2019-06-03 00:00:00

陕财办罚字〔2019〕6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陕西晟远”)

    法定代表人: 雷吾喜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67号

    二、违法情况

    举报人反映,陕西晟远在参加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水环境监测中心建设项目的投标文件提供的气象色谱仪、一体化电子显微系统厂家授权书为虚假材料。

    关于举报事项,经核实,陕西晟远投标文件出具的气象色谱仪厂家授权证书不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38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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