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罚字〔2020〕3号
当事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雁翔路58号哈佛公馆裙楼四层
一、违法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实施“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随机抽查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澄清公告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