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采处[202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对西安职业技术学院智能体质测试仪器设备购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MZB2020XZY-63)进行监督检查,现已办理完结。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
事
人
1
:
陕西臻盈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地 址:
西安市灞桥区石家道267号副一号当 事 人2:
陕西卓佲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 址:
西安市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A座2002室当 事 人3:
西安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人)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251号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举报:中标供应商所投TSN200系列产品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第五部分7、引体向上测试仪的招标参数“▲1、2、3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应标。
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中标供应商陕西臻盈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卓佲招标有限公司发出了举报调查通知,调取了相关证书原件,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了复查。原磋商小组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TSN200系列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第五部分7、引体向上测试仪的招标参数“▲1、2、3参数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
此外,本机关在举报事项审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评分办法中评分因素第4项“售后服务”、第6项“投标文件的规范性”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陕西卓佲招标有限公司就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整改。
西安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