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16〕36号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6〕29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现对支持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平对待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形式,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力量。支持和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依法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公平有序竞争,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促进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二、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要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政府部门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专业化优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以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管理服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方案时,要明确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的职能,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提出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服务事项清单。财政部门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规定,将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进行动态管理。
在确定相关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时,应注重与预算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应由行业协会商会义务承担或出于政府依法监管需要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服务职能,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或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应纳入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的范围。
三、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的引导与保障
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过渡期,应做好逐步取消财政直接拨款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衔接,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顺利开展。过渡期内,对预算明确保障的服务事项或已明确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职能的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对于从行业协会商会剥离、属于政府职能范畴、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服务事项,应引入竞争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四、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应遵循科学合理、专业优势、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有序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力度。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需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五、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鼓励社会监督。各购买主体及相关机构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服务质量。财政、审计、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将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年检、评估和执法工作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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