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OTXA-2010221092/1
二、项目名称:陕西省源头科技治超系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陕西省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药王洞18号
当事人2:东方(西安)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A201-N8
当事人3:陕西安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陕西安裕智能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8号海归楼1-608-1
当事人4:西安天网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安天网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高新三路财富中心2期D座11层
四、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3日,我厅依法受理陕西安裕智能公司对陕西省源头科技治超系统建设项目提出的投诉案件。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时,发现相关事项不属于投诉案件处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核实: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人未就资格审查事项向代理机构授权,代理机构的审查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二)本机关核查了评标报告以及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显示原评审专家对相关供应商的技术参数赋分为满分。但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显示存在以下问题:1、相关供应商称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但投标文件所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无法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原评标委员会亦未要求相关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2、投标文件证明材料显示部分技术指标不满足,但原评审专家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标准进行扣分。在我厅投诉处理进行调查取证时,原评审专家也未对此行为进行纠正,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金额书写错误、前后不一致、总计和分项不一致的情形,属于招标文件编制存在错误。 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机关认定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本机关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