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CIT-ZG-SX2020090006
二、项目名称:陕西理工大学秦巴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西安海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安海研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南路10号中兴产业园主楼D区505室
当事人2:陕西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东一环路1号
当事人3: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G座2301室
四、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8日,我厅收到西安海研公司就“陕西理工大学秦巴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举报信,反映:西安海研公司的中标资格被违法取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涉嫌指定供应商和产品;采购人工作人员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经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该项目西安海研公司中标后,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反映西安海研公司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应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进行修正。在处理质疑时,经原评标委员会复议,认为按照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修正后,西安海研公司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应被视为无效投标,故改变中标结果,决定废标。随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重新组织了招标,确定中标供应商。 本机关认为: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制作存在瑕疵,开标一览表的设定格式容易造成理解偏差,西安海研公司对开标一览表中投标单价的理解存在错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处理质疑时,组织原评标委员复评,原评标委员会对于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进行了修正,但未经西安海研公司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程序不规范,废标结论存在错误,责令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同时,从该项目评审的相关材料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工作人员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通行为,认为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