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厘清政府购买边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4〕5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编办结合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实践,在广泛征集各部门(单位)相关事项的基础上,制定了《2017-2018年度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现印发你们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是指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包括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行政、行政决策(指导)、行政权力、公共服务、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不得购买的事项等。
2、列入清单内的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各部门(单位)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之内,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应当由部门(单位)直接履职。
3、根据《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字〔2016〕53号)规定,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4、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将根据各部门(单位)职能转变进行调整和完善。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