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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

江苏省政府采购网 2018-11-15 00:00:00

  

选取天津市等10省市开展试点,要求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就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开展评价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此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据了解,《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在7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会议还强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要针对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开展评价,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管理水平。

  《指导意见》提出“四个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公共服务需求,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第三方绩效评价作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措施。二是坚持分类实施。结合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进一步研究细化项目分类,探索创新评价路径。三是坚持统筹协调。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等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统筹考虑各地区、领域和部门的实际情况,提高评价实效。四是坚持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竞争择优,注重规范操作,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专业优势,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可信。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评价范围、经费管理等工作内容。其中提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必要时可直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购买主体负责承担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真实性负责;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就购买服务行为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公平性开展评价。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具体确定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并逐步扩大范围。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评价成本核算工作,合理测算评价经费。允许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预算安排方式,对于一般项目,评价费用在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中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多个项目一并开展评价工作的,可以单独安排预算。

针对评价机构的确定,《指导意见》强调,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条件的研究机构、高校、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探索完善培育第三方机构的政策措施,引导第三方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结合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充分利用现有第三方机构库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为建立健全指标体系,《指导意见》要求,编制预算时应同步合理设定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依据。指标体系要能够客观评价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相关群体以及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特别是对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应当赋予较大权重。

  对于评价工作的开展,《指导意见》提出,将绩效管理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推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相结合,根据行业领域特点,因地制宜、规范有序确定相应的评价手段、评价方法和评价路径,明确第三方机构评价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结项验收、合同兑现等事项。

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应及时向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购买主体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的,应及时向承接主体反馈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将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指导意见》还强调,要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充分地将评价机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评价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和管理,将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平台,对于失信评价机构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承接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应实行全过程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暗箱操作、利益输送、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违规评价机构进行处罚。

为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财政部将于2018-2019年组织部分省市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探索创新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路径,稳步推广第三方绩效评价。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选取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贵州省、深圳市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试点。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理顺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科学设置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为开展评价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先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资金量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试点,并定期将评价结果向同级审计部门通报。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评价制度,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报送试点情况。试点地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全面解读相关政策要求,引导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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