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一举三得,一则力推公共服务社会化,二则力促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三则倒逼政府职能转变,因而成为全面深化改革之利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铺开。 与《暂行办法》相比,新颁布的《办法》可谓全面升级,不仅概念更准确,主体更明确,原则更清晰,且制度建构更加合理规范。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更加准确。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更加明确。 三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更加清晰实用。 四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建构更加合理规范。 一则以制度化形式力推公共服务的社会化 二则以制度化形式力促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三则以制度化形式倒逼政府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