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采〔2020〕15 号
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扎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不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金融机构以信用审查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贷款条件向申请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模式。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重要举措,对改善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我厅印发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2019年依托陕西省政府采购网搭建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从线下转至线上。目前,融资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入驻平台的金融机构可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融资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性,。要准确把握政策,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协调,借助政府采购融资平台创新工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落实工作职责,扎实推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落地见效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扎实做好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引导和协调工作,积极协助金融机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加快推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项目的跟踪监督,积极协调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采购人要大力支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对于供应商和金融机构提出的账户开设或变更、合同变更确认、项目资料完善等合理需求,应当主动提供帮助。对于已融资政府采购项目,要密切关注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供应商履约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主动服务,对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帮助对接金融机构,及时提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合同、融资等信息,实现企业和金融机构融资信息互联互通。
政府采购供应商要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愿对接金融机构,依法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签约责任和借款合同偿还借贷债务。供应商通过弄虚作假骗取融资或无故不按时还款的,金融机构可以解除融资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避免一合同多贷引发金融贷款风险,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融资平台上每次只能向一家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金融机构拒贷后方可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交申请。
金融机构要简化贷款流程,加快审批进度,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信用融资服务。对金融机构发布不实信息或虚假宣传,或违背服务承诺开展融资业务的,由省财政厅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或取消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资格。
供应商和金融机构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开展融资业务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
三、规范业务流程,促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顺利开展
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含各市分平台)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融资信息审查,决定是否提供融资。双方达成融资意向后签订融资协议,确定融资成交信息并约定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回款账户。金融机构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融资成交信息。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确定融资的,供应商将约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回款账户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确定融资的,如需修改回款账户信息,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变更合同账户申请,经采购人确认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已经发生融资业务的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供应商须向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金融机构同意后方可提交采购人请求进行变更。财政部门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融资成交信息,对对应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标记。
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融资申请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发放贷款。采购人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回款账户,供应商要根据融资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
四、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创新宣传手段,加强政策宣传,做到信息共享,要主动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宣传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政策,要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宣传提供便利。
各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市(区)级分平台的建设,暂未建设分平台的可借助省级平台或在线下积极推进工作开展,并及时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陕西省财政厅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