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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答复材料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是否为虚假材料?

政府采购信息网 葛胜征 2021-06-07 10:39:05

​近日,有用户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栏目提问,某救护车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谈判文件商务要求供应商须提供救护车车辆公告截图。集中采购机构处理质疑时发现,成交供应商回应相关质疑事项时,提供的救护车公告截图(含车辆品牌,型号,汽车制造企业,基本技术参数等),与谈判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救护车公告截图不一致,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可以应当据此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求成交呢?

判断虚假材料 要看是否属变造、伪造

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了几位业内资深专家,普遍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一致就认定供应商是提供虚假材料。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由财政部门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

由于本案例是救护车采购项目,更有其特殊性。业内资深专家、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对于供应商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很难认定,因为弄虚作假是指变造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此救护车谈判项目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有可能是救护车的制造商(一般为专用车辆改装厂),也有可能是代理商参加,在此情况下,只要获得的图片都是从制造商处获得的(即没有伪造),也没有作任何修改(即变造),就不能认定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所以还是要了解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是否制造商提供了不同的版本等。

“此外,据我所知,救护车除了底盘之外,上装部分并不是标准产品,是可以根据采购人的需要修改相关配置的,改装厂一般会推出几款建议型号供采购人选择,采购人可以以其中最接近自身需要的一款车为基础车型,再加配或改配自己需要的上装救护设施。”金翔表示。

因此,具体到本案例,不能因为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公告截图不一致就简单地判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尤其是救护车等专用车采购项目,车辆公告就更加特殊,更需要仔细辨别。

供应商提供资料应细心 加强信息公开力度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如果供应商被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对供应商的处罚还是比较严厉的,因此对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的判定业内都比较谨慎。

事实上,关于虚假材料的判定业内一直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业内人士也希望相关部门,细化虚假材料认定标准,同时提高评审专家辨别虚假材料的能力。有关部门应制定配套法规,对认定标准和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另一方面,也要增强供应商的责任意识,促使其对所投产品和相关材料事先严格审核把关,预防无意识违法违规所造成的损失。另外,一些证书、报告等材料的鉴证,出具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实现网络可查询,降低核实真伪的时间成本,也给供应商威慑,不敢随意造假。

另外,业内专家表示,本案例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虽然没把供应商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但可能会判定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办?就还要看采购文件是否把提供车辆公告截图列为实质性要求,如果是列为实质性要求,就要判此供应商为无效响应,如果未列为实质性要求,那就不能判供应商无效响应,可按采购文件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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