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财采罚[2018]4号
武强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河北千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河北千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衡水市审计局审计报告(衡审农外报【2018】1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 违法事实
武强县街关镇梅庄村街道硬化工程、前马庄村街道硬化工程两项目的建设单位为街关镇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这两项目的投标单位均有武强县天昊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千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中,梅庄村街道硬化项目中标单位是武强县天昊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前马庄街道硬化项目中标单位是河北千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调查发现,以上两家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均从乔某某个人账户先行转入两家中标单位账户,后由两家中标单位账户向代理机构缴纳保证金。
二、 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对河北千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九的罚款,金额为(684073元×9‰=6157元)。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载内容,到有关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武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武强县财政局
2018年7月26日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