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采 罚 [ 2020] 1号
河北宁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在政府采购代理执业过程中,对供应商设置区域限制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如下: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光县人民政府或者沧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东光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光县财政局(印章)
附件:东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采 罚 [ 2020] 1号)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