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县财政局文件
大财〔2018〕103号
大城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河北至成招标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与石铜路交口旺角国际1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133595×5
2018年7月至9月,本局按照廊坊市财政局《2018年度廊坊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统一要求,依法对你公司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大城县2017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地下水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大城县公安局消防装备购置”等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1.采购文件未载明对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措施;2.未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评标标准。二、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五十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城县人民政府或者廊坊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城县财政局
2018年10月 22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大城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 10 月 22 日印发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