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北瑞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做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 河北瑞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东方世纪广场B座804室
二、基本情况
2018年8月至10月,本机关按照财政部要求,依法实施了2018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河北瑞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中未载明节能环保要求、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条款、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和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财库[2004]185号、财库[2006]90号、国发办[2007]51号、财库[2011]181号第5条、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财政部令第18号第62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三)项,政府采购法第7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方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20日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