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操作中,因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采购需求编制不合法、评审标准设置不合规等情况引发的质疑投诉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长沙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湖南省长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据介绍,《负面清单》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负面清单》包括: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采购需求的编制、评审标准、公平竞争及其他等五部分,每个部分均详细列出了禁止内容和主要条款,共列出52项禁止内容。
首先,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部分,《清单》列出11项禁止内容。例如:设置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限定条款;设置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限定条款的;设置营业执照具体经营范围等限制条款的;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的;等等。
在“采购需求的编制”部分,《负面清单》列出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未依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设定最低限价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或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等10项禁止内容。
在“评审标准”部分,《负面清单》列出15项禁止内容,包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未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未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等等。
记者看到,长沙市财政局制定的《负面清单》还十分注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优化,“公平竞争”部分全部按照《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要求。例如,《负面清单》列出的禁止内容就包括: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的;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的;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仍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的;等等。
此外,在“其他”部分,《负面清单》还列出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不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的;采购人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质疑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等5项禁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