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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屯财资[2021]120号)

海南省政府采购网 2021-04-12 00:00:00

投诉人:中山市海之杰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东升镇裕民大道2号第2层

法定代表人:谢金彪   

委托代理人:王颖欣   联系方式:13976680219

    

被投诉人1:屯昌县中医医院

地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新建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俊   联系方式:0898-67816291

 

被投诉人2: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会展楼2楼

法定代表人:谭之景   联系方式:0898-66529805

投诉人就屯昌县中医医院新院医疗辅助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编号:HNGP2021-03)的招标文件,于2021年3月16日向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3月24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21年3月30日本局分别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屯昌县中医医院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告知采购人、代理公司暂停该项目的采购,暂停时间从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一)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第四章商务评分序号2 综合实力:5、12、投标人或者制造商获得符合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及CRC/GZ-CX《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提供有效期内证监委查询截图)。此为以指定发证机构的备案编号和指定规则名称作为加分项,指向性非常明显,显示公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

针对上述(1):关于投诉事项1中,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或者制造商获得符合备案编号为CRC/GZ-CX《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其实就是要求提供指定认证机(广东中誉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事实上就限制了获证企业范围,排斥了在其他认证机构获取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指向性非常明显,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四章商务评分序号2综合实力:7、投标人或者制造商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技术规范 家具》四星级评价要求得1分。(提供有效期内证监委查询截图)此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中,与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相关的证

书目前有两种,其证书名称分别为绿色供应链评价证书和绿色供应链体系认证证书,由不同的认证机构颁发,均为自愿性证书,其效用是一致的,星级等级评定大同小异。指投标文件仅指定以绿色供应链评价证书作为加分项设置,其实就是指定认证机构,事实上就限制了获证企业范围,排斥了在其他认证机构获取的绿色供应链证书,指向性非常明显,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明显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投诉请求:

  1. 将与投诉事项1相关的条款的评分项设置修改为“投标人或者制造商获得符合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要求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取消其中的“CRC/GZ-CX《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字眼要求。
  2. 将与投诉事项2相关的条款的评分项设置修改为“投标人或者制造商获得绿色供应链评价或体系认证四星级及以上证书的得1分。”。

被投诉人辨称:

 (一)采购人牟投诉事项的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1。既然贵单位知晓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单位要求高规格认证规则的诚信企业,且此项只为扣分项,不作为废标条件,并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关于投诉事项2。既然贵公司认为可以提供绿色供应链评价或体系四星级以上证书,那我单位要求的《绿色供应链评价技术规范 家具》认证,是与此次采购内容相符合的认证,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于质疑公司提出的请求,我院不予采纳。

(二)被投诉人2的答复与采购人一致。

       四、本局查明:

(一)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受屯昌县中医医院委托,就屯昌县中医医院新院医疗辅助办公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499.8726万元。本项目于2021年3月1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原定于2021年03月31日上午08:30分在省政务中心201开标室开标。现因本局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尚未开标。

(二)投诉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2021年3月30日本局分别向被投诉人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屯昌县中医医院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暂停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商务评分序号2 载明:综合实力:5、12、投标人或者制造商获得符合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及CRC/GZ-CX《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提供有效期内证监委查询截图)。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评分序号2载明:综合实力:7、投标人或者制造商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技术规范 家具》四星级评价要求得1分。(提供有效期内证监委查询截图)。

(五)经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依据国家标准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对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控制和转移的管理技术、业务操作及相关的制度安排进行审核认证,并按规定程序颁发的一种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只要标注“符合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就是有效证书。在开展认证服务工作过程中,不同的认证机构则需要根据各自的认证规则对本机构提供的认证服务进行规范约束,该认证规则需要事先在相关部门备案。根据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的查询结果,认证规则编号为CRC/GZ-CX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为广东中誉认证有限公司独有和使用。

(六)目前,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相关的证书主要有两种,其证书名称分别为绿色供应链评价证书和绿色供应链体系认证证书,由不同的认证机构组织评审后颁发,均为自愿性证书,其评价或认证过程、依据、星级等级评定及认证效力等基本相同。

因此,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或者制造商获得符合CRC/GZ-CX《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设定为加分因素,指向性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第(八)项“保障公平竞争采购。采购人应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全面清理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对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非法排斥或限制。”的规定。

(七)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评分序号2载明:综合实力:7、投标人或者制造商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技术规范 家具》四星级评价要求得1分。(提供有效期内证监委查询截图)。此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询了解,并结合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的查询结果,目前,与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相关的证书有多个版本,但这些证书无论什么名称,无一例外,都是自愿性证书,都是有关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评审后颁发,只不过是认证机构不同而已。因此,招标文件中只将“投标人或者制造商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技术规范 家具》四星级评价要求”设定为加分因素,指向性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第(八)项“保障公平竞争采购。采购人应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全面清理我省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通知》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对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行非法排斥或限制。”的规定。

(一)被投诉人1答复称:

既然贵单位知晓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单位要求高规格认证规则的诚信企业,且此项只为扣分项,不作为废标条件,并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既然贵公司认为可以提供绿色供应链评价或体系四星级以上证书,那我单位要求的《绿色供应链评价技术规范 家具》认证,是与此次采购内容相符合的认证,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被投诉人2答复称:

采购人均不作修改,理由详见采购人答复。

    五、本局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依据国家标准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对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控制和转移的管理技术、业务操作及相关的制度安排进行审核认证,并按规定程序颁发的一种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只要标注“符合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就是有效证书。而在开展认证服务工作过程中,不同的认证机构则需要根据各自的认证规则对本机构提供的认证服务进行规范约束,该认证规则需要事先在相关部门备案。根据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的查询结果,认证规则编号为CRC/GZ-CX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为广东中誉认证有限公司独有和使用。因此,招标文件中将“合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及CRC/GZ-CX《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要求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符设定为加分条件,排斥了广东中誉认证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的有效证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因此,投诉人本投诉事项成立,本局予以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目前,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相关的证书主要有两种,其证书名称分别为绿色供应链评价证书和绿色供应链体系认证证书,由不同的认证机构组织评审后颁发,均为自愿性证书,其评价或认证过程、依据、星级等级评定及认证效力等基本相同。因此,招标文件中只将“投标人或者制造商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技术规范 家具》四星级评价要求”设定为加分因素,排斥了其他类似的绿色供应链体系认证证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因此,投诉人本投诉事项成立,本局予以支持。

 上述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代理公司质疑答复函和情况说明、质疑函、投诉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投诉事项1、2成立,本局予以支持。因本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对本投诉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屯昌县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屯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屯昌县财政局

                                                                                                                                                        2021年4 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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