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政府采购信息网报道了“罚!重庆7家电梯维保单位最高被处罚4万”一文,其中就包括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台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责令改正和15000元行政处罚。政府采购信息网从重庆市北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近日,该局发布对重庆台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70000元。
从处罚决定书中获悉,2020年12月19日,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劳动村海屋裕鑫名都小区3栋3单元发生一起电梯事故,导致1人坠亡。
经过取证,重庆市北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3月31日以渝北碚市监听告字(2021)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1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