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时期,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及施行,将更好发挥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更加有力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级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发起者和需求主导者,要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工作,认真学习《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落实采购政策的内部决策和执行机制,切实担负起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
《通知》指出,《办法》对如何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明确措施和要求,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遵照执行、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各采购人要严控“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全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也要按《办法》规定给予相应价格评审优惠。
要规范开展采购活动,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按《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参与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办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确保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的原则,及时根据《办法》相关要求,完善预算编制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配套设置,修订政府采购文件范本,调整部门绩效考核指标,引导和督促各级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积极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一是做好系统保障支撑。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总体推进部署,在预算编制、计划备案、信息公开、合同备案环节,将政策要求内嵌于信息化系统,实现系统自动比对校验、数据实时统计分析,督导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二是加强信息公开监督。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让社会公众监督政策落实,避免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三是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主管预算单位和采购人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情况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范围,加大对采购代理机构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监督检查的力度,强化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同时,对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