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从兰州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近日,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兰州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今年兰州市计划实施老旧住宅加装电梯300部,根据主城四区老旧住宅小区分布情况,具体分配城关区加装180部,七里河区加装50部,西固区加装40部,安宁区加装30部。
《通知》明确提出加装电梯的老旧住宅必须符合五个条件:
一、房屋必须为非单一产权,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棚改、旧城改造范围和计划;
三、楼体为四层及以上,且房屋具备安全加装和使用电梯条件,加装电梯用地在原住宅产权红线内;
四、须书面征求本幢或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加装电梯应经专有部分占本幢或本单元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已预留电梯井,并明确费用筹集方案且具备加装条件的,征求意见可不受三分之二比例限制),同时,应征得因加装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部分超出该幢(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意见。上述业主的书面同意文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与身份证作为附件,也可以由公证机关提供证明文书。
五、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书面达成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含管线迁改、电力增容等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电梯运行维修费用分担方案(或增加物业费标准的方案)。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户数等因素分摊相关费用,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通知》确定了主城四区分五个阶段按时间要求积极开展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一阶段: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4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做好政策讲解和动员宣传工作,协助做好业主协议签订工作,遴选出具备实施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及单元数量,并报送实施加装电梯项目清单。(5月15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督导完成联合审查、开工建设。开工前,报省特检站进行备案。(5月底前完成)
第四阶段:督促做好工程实施工作。(6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及电梯设备采购,8月15日前完成钢结构施工,电梯安装开始,10月底前完成电梯安装调试)
第五阶段:督导做好加装电梯监督检验、使用登记证办理及财政补助拨付工作。(12月底前完成)
关于财政奖补,《通知》明确对老旧住宅未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每部电梯省级财政补助10万元,市级财政配套补助1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加装电梯建设安装成本;对已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每部电梯省级财政补助5万元,市级财政配套补助5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加装电梯建设安装成本;已预留电梯井加装外挂电梯的,财政不予补助;住宅楼或单元为单一产权的,加装电梯费用财政不予补助。主城四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要进行相应的财政补贴,补贴标准由主城四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
《通知》还明确了允许加装电梯的业主按规定提取个人承担费用部分的住房公积金。鼓励老旧住宅原建设单位或房屋开发企业出资加装电梯。鼓励加装电梯实施工程总承包,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区可以采取“先建后验”方式。加装电梯项目应当由实施主体自行选择电梯品牌进行加装。
原文如下: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兰州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21〕42号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属有关重点企业:
《2021年兰州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2021年兰州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老旧住宅小区居住条件,解决老旧住宅居民上下楼困难的问题,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城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老旧住宅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1年,市政府计划实施老旧住宅加装电梯300部,根据主城四区老旧住宅小区分布情况,具体分配城关区加装180部,七里河区加装50部,西固区加装40部,安宁区加装30部。
二、实施主体及申报要求
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经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为该幢或单元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原则上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委托小区原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等代理实施。实施主体委托代理方实施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施主体负责该幢或单元业主意见统一、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加装电梯建设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加装电梯的老旧住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必须为非单一产权,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棚改、旧城改造范围和计划。
(三)楼体为四层及以上,且房屋具备安全加装和使用电梯条件,加装电梯用地在原住宅产权红线内。
(四)须书面征求本幢或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加装电梯应经专有部分占本幢或本单元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已预留电梯井,并明确费用筹集方案且具备加装条件的,征求意见可不受三分之二比例限制),同时,应征得因加装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部分超出该幢(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的,应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意见。上述业主的书面同意文件,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与身份证作为附件,也可以由公证机关提供证明文书。
(五)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书面达成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含管线迁改、电力增容等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电梯运行维修费用分担方案(或增加物业费标准的方案)。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户数等因素分摊相关费用,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书面申请。符合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条件的实施主体向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审查业主意见及申报材料、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含管线迁改、电力增容等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费用分担方案(或增加物业费标准的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等,审查合格后,报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提出是否同意加装电梯的初步意见。
(二)专项设计。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工程建设、环保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方案应征得因加装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沿街建筑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退让红线及城市景观要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加装电梯可适当缩减建筑间距。
(三)联合审查。实施主体将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含总平面、立面、效果图)、估算造价、管线迁改费用协议、电力增容协议、加装电梯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报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规划、消防等方案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意见及设计方案(含总平面、立面、效果图)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级联审联批机构统一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业主需重新进行协商。已预留电梯井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无需办理规划和建设审批手续,可直接办理电梯安装手续。
(四)开工建设。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依据区级联审联批审查意见、规划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及监理方案、质量及安全监管手续(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质量及安全监管行政职能的,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具有质量及安全监管行政职能的,手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等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办理施工许可。电梯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安装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五)质量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基坑、井道、围护结构、电梯设备的土建和安装工程的质量及安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梯设备质量和后期运营安全监管。
(六)竣工验收。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由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级联审联批机构、实施主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后60天内,应当及时向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任务分工及工作职责
按照“省级指导、市级监督、区级落实”和“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工作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主城四区政府负责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实施工作。主城四区政府要指定牵头部门,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联审联批。涉及市级审批职能或权限的,市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主动服务做好审批工作,确保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有序推进。
主城四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按时间要求积极开展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一阶段: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4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做好政策讲解和动员宣传工作,协助做好业主协议签订工作,遴选出具备实施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及单元数量,并报送实施加装电梯项目清单。(5月15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督导完成联合审查、开工建设。开工前,报省特检站进行备案。(5月底前完成)
第四阶段:督促做好工程实施工作。(6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及电梯设备采购,8月15日前完成钢结构施工,电梯安装开始,10月底前完成电梯安装调试)
第五阶段:督导做好加装电梯监督检验、使用登记证办理及财政补助拨付工作。(12月底前完成)
五、相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城四区政府要切实做好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督导和服务,分电梯建立进度台账,加强过程监管,督促指导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工作,确保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和工期安排,确保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管控。建筑设计单位、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应做好加装电梯的技术服务工作。原房屋开发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
(二)安全要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制造和安装,安装前应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三)规划要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使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和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加装电梯体量可适当缩减建筑间距。
(四)优化服务。主城四区政府要组织街道和社区积极做好居民宣传和协调工作;要制定具体的办理服务指南和材料清单,开通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专门受理窗口,公开公平进行项目遴选,确保群众利益;要整合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与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楼栋加装电梯的,给予优先支持,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建设。业主对加装电梯有异议且自行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住宅所在区政府、街道、社区应当依法依规积极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加装电梯涉及污水、雨水、供水、供电、燃气、通信设施迁改的,各产权人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五)维护要求。实施主体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管理者为电梯后续管理主体及责任主体,日常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障电梯使用安全。电梯可由该幢或单元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委托小区物业或集体协商确定的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引进物业企业的老旧住宅,可暂由原产权单位代管。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未委托的,由电梯使用管理者履行运营管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主城四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兰州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协调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相关工作任务的协调推进、督促落实。主城四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推进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
(二)加强财政奖补。对老旧住宅未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每部电梯省级财政补助10万元,市级财政配套补助1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加装电梯建设安装成本;对已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每部电梯省级财政补助5万元,市级财政配套补助5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加装电梯建设安装成本;已预留电梯井加装外挂电梯的,财政不予补助;住宅楼或单元为单一产权的,加装电梯费用财政不予补助。主城四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也要进行相应的财政补贴,补贴标准由主城四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应当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对老旧住宅电梯加装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予以减免(不含税费)。允许加装电梯的业主按规定提取个人承担费用部分的住房公积金。鼓励老旧住宅原建设单位或房屋开发企业出资加装电梯。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单元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予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市级立项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加装电梯实施工程总承包,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区可以采取“先建后验”方式。加装电梯项目应当由实施主体自行选择电梯品牌进行加装。
(四)探索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引导加装意愿强烈的业主自筹全额资金加装电梯,并将其纳入2021年城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库内,进行统一管理,除不享受政府奖补资金外,在项目审批、建设等方面与政府奖补项目采取相同方式管理,享受统一优惠政策。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电梯加装工作,积极探索代建租赁、分期付款、委托运营、共享电梯及建设、运营、维保一体化等市场化运作模式。
(五)强化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主城四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督查指导,定期通报加装电梯项目实施情况,推动加装电梯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按照2020年财政部印发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结合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对各区进行考核,对组织不力、推进缓慢、财政奖补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程序提请追责。
未列入政府当年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任务计划、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