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 阳 市 财 政 局
襄财罚决字〔2016〕1号
襄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阳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二区
经本机关调查,你单位在参加2015年12月9日“襄阳市农村能源太阳能设备项目供应商选定”(襄财采计备〔2015〕XM0505号)项目二标包的投标活动中提供的编号为ZL201130024438.9的外观专利证书和编号为JB2013-3-14-R01的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系虚假伪造材料。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的专利检索结果、江苏《省政府关于2013年度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和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协助查证扬州市吉利太阳能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获奖证书的复函》等4份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襄财函〔2016〕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已于2016年1月24日签收。截至2016年2月3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关于此事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自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参与襄阳市政府采购活动;
2. 将你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