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财采决字〔2016〕1号
当事人:湖北中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营
地址:鄂州市文星大道7号明堂市场四楼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3月8日组织了《中共鄂州市委党校学员公寓食堂、住宿服务外包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EZSWDX-ZFCG-2016-0201)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60万元,鄂州市长城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武汉丹枫白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鄂州市绿岛餐饮有限公司等共三家公司参与投标。
该项目招标文件《价格、商务、技术部门响应性评分表》中存在以下条款:(1)商务部分“企业资质”:投标人酒店有经营场所在鄂州市主城区内得4分;(2)商务部分“投标人业绩”:投标人是鄂州市2015-2016年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中标单位的得3分。以上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处罚。
本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鄂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