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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监决[2016]1号)

阅读次数: 2016-07-05 00:00:00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监决〔20161

当事人:武汉市东西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址:东西湖区金山大道45

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采购的“武汉市东西湖城投公司2015年高压钠灯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为192.18万元,此项目采购预算金额按惯例依据东西湖区三新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采购预算书确定,未进一步进行市场询价。此项目政府采购预算未按照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参考市场价格和历史成交结果等完整编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二 、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现对你单位给予警告,请你单位对“武汉市东西湖城投公司2015年高压钠灯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请区城投公司在通报后一星期内将通报结果报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

201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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