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 阳 市 财 政 局
襄财罚决字〔2016〕3号
襄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北东方宏宇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地址: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9号汉北工业园
经本机关调查,2016年4月,你单位代理了“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2013欧庙土地整理项目安装太阳能路灯(项目编号:[2016]XM0427)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招标活动结束后,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提出质疑,你单位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没有按规定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上事实有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录音材料和你单位的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襄财罚告字〔201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已于2016年7月8日签收。截至2016年7月19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关于此事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整改;
2、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