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财罚决字〔2016〕5号 襄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北宇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巧宇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18号襄阳市大学科技园2楼
经本机关调查,2016年7月,你单位代理了“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档案装具采购项目”(编号:[2016] XM1630)和“专用房产档案袋采购项目”(编号:[2016] XM1632)的询价采购活动。经本机关核查,你单位在项目询价公告指定的报名地点和报名时间内,没有工作人员接受供应商报名,并以“下次业务再联系”,“营业执照不是三证合一证照”及“供应商提供虚假税票”等言论和事由排斥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属实,有双方短信截图和你单位《关于“平乡县银泰档案装具有限公司对我公司投诉”的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襄财罚告字〔2016〕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已于2016年8月30日签收。截至2016年9月9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关于此事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整改;
2、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