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监决〔2017〕1号
当事人:武汉市东西湖区文化和体育局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北一路51号台商大厦
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在武汉市东西湖区文体局体育健身器材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XHZC-2016-218A(2242))中,经采购人文体局签字盖章确认的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第4点为“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须通过NSCC认证”。项目评审结束后,文体局又提出异议,表示招标文件特定资格条件第4点应为“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及所投产品均须通过NSCC认证”,采购通过NSCC认证的产品是国家体育总局、省市体育局的采购要求。
经核实,文体局提供的文件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仅针对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作出了相关规定,而采购人所需货物中既包括室外健身器材也包括室内健身器材,如电动跑步机、室内乒乓球台、美式台球桌、儿童台球桌等。
而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室外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及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对器材的安全使用寿命、使用材料、结构等作出了规定,所招标采购的器材应符合这些规定,并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室外健身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文体局在招标之后提出的资格条款“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及所投产品均须通过NSCC认证”并不符合以上规定。
综上所诉,文体局作为采购人,采购需求不明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规定执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验收。
二 、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