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财采罚(2017)1号
当事人:湖北聚之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马德枋
法人身份证号:420111198109125579
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399号25栋3单元601室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在建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的《建始县全面改薄洗浴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SGJZX〔2016〕(G)-054A),经评标委员会评标后中标。在公示期内,投标人湖北诚志商贸有限公司对招标结果提出质疑,经建始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后不满意,按法定程序进行了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由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编号为2016LK1941A的检验报告与该中心留存的原始报告不一致。
二、违法证据
我机关在处理《建始县全面改薄洗浴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SGJZX〔2016〕(G)-054A)中项目投诉时,投诉人认为你公司提供的编号为2016LK1941A的检验报告存在造假嫌疑。
为确认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我机关致函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请求对该存疑检验报告进行鉴定。2017年2月21日,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电话通知我机关,证明你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编号:2016LK1941A)与留存在该中心的原始报告不一致,在收到电话通知后,我机关立即依据你单位投标文件《投标书》中载明的地址向你公司发函,要求你公司说明原因。2017年2月23日,我机关收到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正式函件,明确你单位提供的编号为2016LK1941A检验报告与该中心留存的原始报告不一致。
截止到2017年3月1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经查询,你单位未收到我机关2017年2月21日发出的函件。
2017年3月2日,我机关依据你单位投标文件《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第二次发函,要求你单位在2017年3月13日前书面说明原因。经查询,2017年3月3日我机关发出的函件投递并签收。截止到2017年3月14日,我机关未收到你单位的任何函件。
依据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正式函件,本机关认定你公司提供更改的检验报告参与投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17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我机关经研究,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你公司通过邮政快递送达正式文书。
2017年3月22日,你公司复函本机关。本机关经认真研究后认为,你公司在参与《建始县全面改薄洗浴设备采购》项目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湖北聚之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在参加《建始县全面改薄洗浴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SGJZX〔2016〕(G)-054A)投标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扰乱了本次招标活动秩序,影响了本次项目的中标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湖北聚之德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文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与湖北省建始县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或恩施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建始县财政局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