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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监决〔2017〕3号)

阅读次数: 2017-05-26 00:00:00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监决〔20173


当事人: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程家墩金龙·四季阳光二期

30栋1单元12

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在参加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公安指挥情报合成作战中心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项目编号:DXHZC-2017-022F(0655))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具体为:你公司成立日期为20140226日,而在响应文件“类似业绩证明”中,你公司所提供的案例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520日,你公司成立时间与此案例业绩完成时间存在冲突;在你公司响应文件“项目经理简历表”显示,项目经理刘华西参加工作时间为2015年,而其负责的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办公室改造装修工程开、竣工时间为2013520日至2013720日,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刘华西的劳动合同书签订时间为20151110日,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时间为2016315日,该项目经理的毕业时间、入职时间、证书注册时间和所负责工程的时间存在冲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和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

二、 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6,965.52元(1,393,104元×5=6,965.52元);

     2、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你公司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国家金库东西湖支库(详见《东西湖区非税收入交款通知书》)。缴款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务中心一楼非税收入缴款窗口。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

2017年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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