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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监决〔2017〕2号)

阅读次数: 2017-06-07 00:00:00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财监决〔20172

当事人:武汉市吴家山第五中学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六顺南路37

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采购的“武汉市吴家山第五中学食堂防水改造工程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XHZC-2016-194C(1761))”,签订的合同中的付款方式与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付款方式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

二 、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请区教育局对吴家山五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同时将处分通报结果报区财政局。

你单位应按照本项目谈判文件中的合同文本,与中标供应商重新签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对于已支付的资金,予以追回。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或武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局

2017年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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