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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财采罚[2017]3号)

阅读次数: 2017-11-24 00:00:00

当事人:北京世尚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合敬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鑫隅四街1号—405

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经核查,2017年8月你公司参与《咸丰县2017年全面改薄中小学图书采购》(招标编号:HZTDES2017-029)竞标,但投标时提供的全国40家出版社的授权书在公章形状、字体、字体间距、大小等方面高度一致,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多家出版社出具的真实性识别材料和对你公司的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二 、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已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咸财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已于2017年11月7日签收,但截至2017年11月15日,你公司既未要求陈诉、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柒拾玖元(267.58万元×5‰=1.3379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没收入代收银行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丰支行,开户名:咸丰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7749201040000341)。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咸丰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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