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财罚决字[2017]5号
当事人:湖北金丽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进
地址: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城市印象11栋701室
经本机关审查,2017年8月,你单位代理“襄阳市国土资源局无人机采购(项目编号:HBJLE2017-10号)”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活动。谈判活动结束后,湖北凯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提出质疑,你单位没有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湖北凯晔智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疑函、质疑函签收单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襄财罚告字[2017]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已于2017年12月1日签收。截至2017年12月12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关于本案的陈述和申辩。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整改
2、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