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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2017-12-15 00:00:00

 

襄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财罚决字[2017]6号

当事人:湖北宸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爱玲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73153单元12

经本机关审查,20179月,你单位在代理襄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襄阳市原电视大学教学楼改造维修项目(项目编号:CYZB2017006)”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活动中,于20179111632分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的截止日期为2017915日,竞争性磋商文件实际发售期间少于5个工作日(法定期间)。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襄阳市原电视大学教学楼改造维修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襄财罚告字[2017]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已于20171128日签收。截至2017127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关于本案的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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