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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2017-12-15 00:00:00

 

襄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财罚决字[2017]7号

当事人: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雁然

地址: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222

经本机关审查,20179月,你单位代理襄阳市林业局“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及瞭望监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ZZXXY-053)”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活动,在招标文件中:1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设有服务机构,并要求本地服务机构具有营业执照,不合理的限制了供应商本地服务机构的形式;2、设备清单中“核心平台”序号1到序号44个软件产品的部分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上述事实系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襄阳市林业局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及瞭望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单位发出《襄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襄财罚告字[2017]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已于20171129日签收。截至2017128日,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关于本案的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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