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财罚〔2017〕0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武汉市大众体育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司门口红巷37号红巷艺术城E区3楼
经查,你公司2017年3月29日在恩施州城全民健身活动点货物采购及安装项目中(项目编号YXZBES(ZC)-17016)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武汉兴德勒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奥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分别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人有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节1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条款中规定的第四条:“投标人提供体育设施建设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体育设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体育设施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第五条“投标人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颁发的《运动场地面层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检测点单位准入许可证》”。经本机关核实确认,你公司所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职业健康体系认证书》属虚假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现对你公司处以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1100.00元(2220000×5‰=11100元)并予以公告。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恩施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详见《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或恩施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7年6月28日
账户名称:恩施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工行恩施分行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