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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2017-12-19 00:00:00

恩施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市财罚〔2017〕02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江苏博客思图书文化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沐阳县政府行政中心西侧县会展中心一楼(图书城内)

经查,你公司2015年12月29日在恩施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恩施市教育局图书采购项目中(项目编号ESCG(Z)-【2015】H42号)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6年1月8日,恩施市政府采购中心向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要求你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你公司以申请变更图书目录为由一直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

经本机关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鉴于采购人提供的图书采购品目确有存在无库存或者脱销的情形,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即人民币18000.00元(3000000×6‰=18000元)

对以上处罚,本机关将一并予以公告。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恩施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详见《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政府或恩施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17年9月26日

账户名称:恩施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工行恩施分行营业部

账号:181700242920001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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