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溪财采投【2017】04号
投诉人:随州市方大照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1)
地址:随州市湖岸新城
投诉人:随州市兴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2)
地址:随州南郊瓜园
被投诉人:竹溪县水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
地 址:竹溪县水坪镇
被投诉人:湖北建韵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
地 址:竹溪县城关镇
投诉人1和投诉人2对被投诉人2委托代理实施的“竹溪县水坪镇沙坝村光伏发电扩建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等事项”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会同被投诉人2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质疑答复,投诉人1和投诉人2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2017年12月18日向竹溪县财政局以邮寄的方式提出政府采购投诉,2017年12月20日竹溪县财政局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书,我局于2017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规定。现将《投诉书》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查处理决定告知如下: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本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的问题。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在报名领取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时,被投诉人2有排挤投诉人行为;开标时间延期有问题,废标后重新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不规范;被投诉人1镇政府工作人员王先生电话答复本项目采购是补流程和补手续,该项目已完工等问题,损坏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提出暂停或中止此采购行为的诉求。
二、调查结果
(一)、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我们于2017年12月12日组织被投诉人、沙坝村委会成员、扶贫驻村工作人员,到沙坝村光伏发电扩建建设选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调取被投诉人2代理本项目采购的资料审查,对投诉人提出的两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我局认定,被投诉人2对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延期开标公告(2017年11月17日被投诉人2电话通知投诉人)、废标公告、重新竞争性谈判公告等,均按要求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发布,不存在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的事实。本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项目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在投诉人报名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被投诉人2依据采购公告要求,进行必要的资格初步审核后予以投诉人报名,不存在排挤投诉人的现象;沙坝村光伏发电扩建项目是在竹溪县发改委立项批复建设300千瓦的情况下组织建设的,沙坝村初期已建设了6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此后住居在该村的竹溪县德丰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带动贫困户脱贫创收,向沙坝村委会租赁村集体荒山2.5亩,在沙坝村初期已建设了60千瓦的建设现场的下方,德丰养殖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建设了6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与沙坝村光伏发电扩建项目没有关联;被投诉人1镇政府工作人员王先生电话答复投诉人咨询的内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沙坝村光伏发电扩建项目采购程序后,再组织实施扩容的60千瓦的建设任务,建设地点设计在初期已建60千瓦的现场的上方的荒山处,目前沙坝村光伏发电扩建项目正在筹建中,不存在该项目未采购已完工的情形。
三、处理决定
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现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本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无效,驳回投诉请求。
投诉人若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竹溪县人民政府或十堰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竹溪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