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恩施州财函[2018]16号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恩施聚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恩施市金桂大道武陵国际装饰城
被投诉人:恩施州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58号
二、基本情况
(一)2017 年11月22日,恩施州博物馆展厅照明灯具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ESZFCG2017(G)-H043)在州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投诉人为投标人。评标结束后,投诉人认为中标人在湖北及武陵周边地区没有固定服务分公司或办事处且未提交相关原件,深圳点亮生活照明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完整提供所投灯具第三方ccc质量认证检测报告,深圳点亮生活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的由阳江市阳东点亮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柜内变焦射灯(8337)、导轨变焦射灯(8630)为无3c认证产品。分别于2017年11月23日、11月28日向州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州政府采购中心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了回复。投诉人对回复不满意,于2017年12月12日向恩施州财政局提起投诉。恩施州财政局经审查后予以受理。
(二)具体投诉事项:
深圳点亮生活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活动中提供的3c认证证书(2014011001706888)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评标结束一直处于暂停状态,投标人所投产品不满足采购要求,中标资格应无效。
三、调查核实情况
受理投诉后,州财政局对投诉人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招标文件及质疑回复函进行了逐一核实。
经调查,恩施州博物馆展厅照明灯具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文件第14.1.10规定:投标人提供所投灯具第三方ccc质量认证检测报告复印件。中标人所投产品共有两份第三方ccc质量认证证书,编号分别为:2014011001706888、2016011001926503。2016年11月2日,中国质量认定中心发布通知,载明:已于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最新版国家强制性标准GB7000.1-2015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已按旧版标准获证的产品,应最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认证证书转换工作。上述编号为2014011001706888号的证书于2017年10月26日被暂停,2017年11月10日中标人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了ccc《认证变更申请书》,现该证书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状态显示为有效。投诉人提交的关于阳东点亮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定中心官网查询记录无法明确查询时间。
四、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中标人中标产品所对应的ccc证书不满足采购要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2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州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日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