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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阅读次数: 2018-02-02 00:00:00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财函【2018】5号

 

当事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8230

法定代表人:王增刚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经查,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昱公司)于20161130日参加了“汉江师范学院物流管理实训设备,物流综合技能实训平台项目”(项目编号SYGPC16247)的政府采购活动。博昱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环众软件(上海)有限公司授权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产品版权拥有者环众软件(上海)有限公司2016125日和2017817日的复函等材料为证。本机关已作出《十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博昱公司,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博昱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和申辩。

经研究,环众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13日及119日出具的针对前两次复函未经过公司法人授权确认的“情况说明书”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博昱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一)    列入不良行为名单;

(二)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博昱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十堰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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