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财采罚〔2018〕1号
当事人:巴东县先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红梅,任执行董事,住所地:巴东县北京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MA48YRHF1K。
2017年10月14日,中共巴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到群众匿名反映你公司弄虚作假和恩施州本利农业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等问题的线索,中共巴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8日向我局发出巴纪检函[2017]12号函告,我局收到函告后迅速组织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原专家复审,并于2017年12月14日将调查结果书面答复中共巴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巴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8年2月26日向我局发出巴纪建[2018]2号纪律检查建议书,建议我局对你公司在2017年巴东县初中、小学食堂米面油采购项目招投标中提供虚假税收缴纳发票复印件一事作调查处理,我局收到建议书后,就建议涉及处理事项,迅速在相关部门调取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我局调查核实,查明你公司在2017年巴东县初中、小学食堂米面油采购项目招投标中存在提供虚假税收缴纳发票复印件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会议记录、完税情况证明、巴东县国税局(20152)鄂国现0106738号税收缴款书(存根联)、巴东先行商贸有限公司在招投标中提供的(20152)鄂国现01016738号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结合事实和证据,我局认定如下:你公司在2017年巴东县初中、小学食堂米面油采购项目招投标中提供的纳税凭证不真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巴东县先行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万陆仟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上列第一项罚款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未按本决定缴纳罚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或恩施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缴纳罚款至收款人:巴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巴东西阳坡支行;账号:17744701040001350(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某案罚款,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时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东县财政局
2018年4月3日